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丁国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4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差欠原告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61329元,此款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前每月分别支付货款136132.9元;二、如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总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以1361329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362元,减半收取9181元,由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人民146万元,除2019年4月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的20万元外,余款126万元,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30万元,2020年1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40万元,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2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瑞沐桦建材有限公司36万元。履行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1执81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王世华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