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洲湾。
法定代表人:张志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志发,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严利华,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与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张志发、严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21执恢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