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南通诚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执30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诚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T0WK43。
法定代表人:赵兆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59925。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诚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3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诚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诚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12民初3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锋新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张仲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