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与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9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红杨万寿村,注册号340221600122968。
经营者:宋云生,男,1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洲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东晋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925.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水县人,住江苏省溧水县。
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严利华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严利华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