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集团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省建工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省建工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63213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1/15)。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