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中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中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2号4栋1门(3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沈阳泰和丰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中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7元,减半收取5,1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岩
人民陪审员董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