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5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高炳叶。
被执行人山东明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52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明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