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3执6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南段水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67116987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枫韵蓝湾21-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131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西安软件园唐乐阁C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7035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薛某,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陕1023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50元,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薛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薛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薛某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薛某向本院交纳598000元,由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领取520872元。剩余9424678元(含案件受理费455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薛某与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9424678元及利息,双方自行给付清结,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7712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3执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