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212号
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泰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路北501号院内厂房(发达集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9MA7H1KUQ9E。
经营者:***,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10-8号(**花园沿街0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7441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泰建材营销中心诉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泰建材营销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