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宏烨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夏荷路10-3。
法定代表人:侯国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1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高坤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