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03执2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鸿泰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高郢村林场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3046XD。
法定代表人:陆华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9)皖1103执2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932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顾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