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3栋C-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9867L。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耀璘,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成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燕共同所有的位于简阳市××街道××路××段××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5号/川(2019)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及位于简阳市××路××栋××楼××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简国用(2010)字第0××2号/监证××,简国用(2010)字第0××2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杜德明
审判员  王 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有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