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910723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虞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6176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绍兴市上虞区虞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追加绍兴市上虞区虞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为此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绍兴市上虞区虞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原告**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虞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劲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虞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