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

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1935号
原告: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3052973K(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0301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06元,减半收取129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53元,由原告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兰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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