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5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3座13层01-06**02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长山村大西湾17号。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与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21014.69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338元。 二、执行情况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委托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存款17607.76元,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合计8012.53元,退付本案执行费3338元、另案(2023)粤0604执8245号(被执行人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依据与本案一致)诉讼费6265元后,余款16017.29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 ***确定佛山市博顺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的被执行人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49%股权份额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上述股权需提供镇江诚昇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概况等资料,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股权评估所需资料,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供,上述股权因未能评估价值而暂时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处罚情况 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5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旋 审判员 周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