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327号之一
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569595。
法定代表人王文笔,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466(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44JBT7Q。
法定代表人吴春花,执行董事。
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元,由***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