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3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金册大厦1栋2单元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4842761R。

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金册大厦1栋2单元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4842761R。

法定代表人:黄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复旺(该公司综合部主任),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黎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桂103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600元及利息19970.76元,案件受理费1877元、执行费1469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由李勇担任执行员,王鹏担任法官助理,安星旺担任书记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3日内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提交财产报告。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762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工程款95838元及利息19970.76元,案件受理费1877元、执行费1469元。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执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下,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也已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31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安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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