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1709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川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首信红星国际广场3A栋1单元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泰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元,保全费400元,以上共计730元,由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