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