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安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