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32号之四
原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1554R。
法定代表人:董士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如,上海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综合办公培训中心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丁中才。
被告: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原泗县鼎盛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泗州大道**用代码91341324085204810W。
法定代表人:刘辉。
原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81元减半收取计132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41元,均由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欧阳顺
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褚衍苗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