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3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泰地海西中心1号楼2梯10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29429A。
法定代表人:杨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立,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圳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24N73。
法定代表人:郑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瑛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上诉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两上诉人收到通知后,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洪丽萍
审判员  易惠莲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梓聪
书记员王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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