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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冠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345号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屠昌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冠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缪郢社区(胶州路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胶州路南端东侧)。
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冠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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