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执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张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48280U。
法定代表人:徐久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友元,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友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友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裁定,查封了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八辆、张友元名下汽车一辆,冻结并划拨张友元名下资金6164.1元,交付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总对总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友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友元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财产查明情况告知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劲松
审 判 员 周扬洲
审 判 员 胡美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昌宇
书 记 员 陈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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