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克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6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克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街铁机工业园美美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37545283P。
法定代表人:杨水明,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克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中克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偿还武汉中克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47468.16元、利息2095849.87元、违约金322949.36元,案件受理费127198元,案件执行费8509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民名下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黄州区××道××号的房产(房产证:0×**)(查封期限到2024年5月24号,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4.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调查,发现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黄梅戏大剧院BT项目回购款及基金占用费共计500万元;
6.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措施,其表示认同本院的执行行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顿 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