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261146。
法定代表人:杨名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01159D。
法定代表人:孙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6号,公民身份号码91421100********。
法定代表人:甄爱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强,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顺市政公司”)、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潭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潭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一、撤销(2021)鄂1102执恢430号执行通知书、(2021)鄂1102执恢430号执行裁定书中对黄冈白潭湖投资公司的冻结划拨措施;二、驳回湖北中浩公司依据(2019)鄂11民终13号判决书对白潭湖公司的执行申请;三、解除依据(2021)鄂1102执恢430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93元的冻结措施并返还扣划17815525元。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听证。
异议人白潭湖公司的理由为,一、执行标的不明确,依据(2018)鄂1102民初3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潭湖公司在欠付神顺市政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异议人与神顺公司并未得出最终审计结算,且异议人与神顺市政公司之间工程款结算尚在仲裁过程中,因此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二、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基于上述未结算的理由,异议人尚不具备支付条件,贵院要求异议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法无据。三、贵院错误的“以执代审”,在工程款结算案件尚未裁决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欠付工程款并强制执行,属于“以执代审”的错误行为,损害了异议人和神顺公司合法权益,违背民诉法规定,剥夺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
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白潭湖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黄友良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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