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824号
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西街4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2022年5月14日,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且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款项18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四川吉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