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331号之一
原告: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80号6楼60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区黄兴路2005弄2号1217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简单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季 宇 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嫣 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