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芳萍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芳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徐伟平,总经理。
关于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芳萍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6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芳萍纺织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节能效益金人民币105万元、违约金(截至2017年5月6日为人民币43000元,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以人民币10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至今未果。经查,被执行人注册在浙江省诸暨市,在本市无经营场所;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除在先保全的账户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的登记记录。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商标。现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注册商标,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但至今未果,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财产处置须先行评估,但对注册商标的价值评估至今未果,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07执10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锡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