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昌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3101号
原告: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湖里区园山南路800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林中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大俊达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
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
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
回对被告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
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
厦门市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