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873号
原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滏兴国际1号楼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0楼1007-1010号。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原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9元,由原告***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