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办公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0楼1007-1010号。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路检验检疫局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航天北路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鑫兴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171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鑫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