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区商初字第85号
原告:***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支家桥利民开发7号楼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