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区商初字第90号
原告:***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支家桥利民开发7号楼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宣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地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市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