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794号 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9976446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百合镇原北降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WDDC2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城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绩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根据申请人奇绩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粤5321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奇绩公司和担保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冻结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02********的400000元;二、查封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4××**小型越野客车;三、查封担保人***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沿江中路104号沿***2幢22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新兴县不动产权第0××0号];四、查封担保人***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沿江中路104号沿***车库负2层73号小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新兴县不动产权第0××5号]。2022年6月27日,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5321民初11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号为(2022)粤0783民初4216号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金华城公司以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为由,请求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金华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2××××3361账户; 二、续行查封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4××**小型越野客车; 三、续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沿江中路104号沿***2幢22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新兴县不动产权第0××0号]; 四、续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沿江中路104号沿***车库负2层73号小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新兴县不动产权第0××5号]。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关绮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