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2543号
原告合肥市孙氏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悦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书》载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可向任一方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本案中,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孙氏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考虑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本案移送至原告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琦
法官助理范海波
书记员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