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1757号
原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30011588348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惠镇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
被告: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735710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路80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园B座2楼204/206/20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波,经理。
原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告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张仲德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