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263号
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马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56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