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6650号
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1128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民华。
被申请人: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98756008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东路99号佳为产业园106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泽县华瑞褀供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LH9B0W,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扎尔墩滩光伏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临泽县华瑞褀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临泽县华瑞褀供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临泽县华瑞褀供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戈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