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雲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2918号
原告玉田县雲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玉田县雲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雲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雲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3元,由原告玉田县雲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振芳
书记员  边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