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霸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6005号
原告天津霸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霸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4元,减半收取计11682元,由天津霸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道 申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