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40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凡,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芬,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
法定代表人:孔贵贵。
被申请人:长兴碧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希望大道****v>
法定代表人:申鑫。
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长兴碧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长兴碧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长兴碧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旦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