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民初329号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敏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球,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被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如园商务大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军。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佳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美琴
书 记 员 汤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