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财保20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敏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球,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被申请人: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如园商务大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军。
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施佳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美琴
书 记 员 汤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