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永立板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C-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L6QA4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B09M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颜纯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永立板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了(2022)桂0603民督12号《支付令》,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即时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8840.59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三、诉讼费257元、执行费48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不动产;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车辆、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根据本院已经受理执行的其他五件案件申请人的提供,被执行人在防城区乡村振兴局尚有108.4273万元的历年存留工程款,但是目前防城区财政未有拨付该笔款项,本院也于2022年6月30日向防城区乡村振兴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等待统一处理。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不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38840.5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因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之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审判员 凌 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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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