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877号 原告: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烟墩海洋化工工业园区(**坞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52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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