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1962号之二
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N985NXN,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崇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兵,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莲,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1149180,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购物中心4号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钢,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减半收取2390.5元,由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保 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