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财保19号
申请人:熊芋伏,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1149180。
法定代表人:朱永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熊芋伏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在135000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熊芋伏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350000元,保单号为:2530100704990022000××××的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芋伏以***、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其建设工程款1350000元为由,申请将两被申请人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在135000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在135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7月28日止。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熊芋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熊芋伏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天龙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