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3民初1982号
原告: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新排村公所天生桥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6QKX7M。
法定代表人:蒋中高,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生,四川省南江县人,大专文化,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购物中心4号楼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1149180。
法定代表人:朱永钢,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源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朱国桢
人民陪审员  杨俊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