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5民初21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购物中心4号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和顺街254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途公司”)、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坦途易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以双方需对案涉新增工程的量价进行核对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306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060元,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