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5财保55号
申请人:云南丰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花好月圆二期83幢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购物中心4号楼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人云南丰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丰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458.34元的财产。并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机动车所有人***,号牌种类小型汽车,号牌号码×××F8,中文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2.机动车所有人***,号牌种类小型汽车,号牌号码×××15,中文品牌***牌。申请人云南丰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险单号为2020704632023000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电子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丰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小型汽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号牌种类小型汽车,号牌号码×××F8,中文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的小型汽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号牌种类小型汽车,号牌号码×××15,中文品牌***牌)予以查封。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为224458.34元。
以上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642元,由申请人云南丰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